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2330号
申请人: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人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7)苏0116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列债权:1、垫付款3989625.4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38797元中的38717元和本案公告费560元(此款原告均已垫付)。二、被告***对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8797元中的80元由原告负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1002.57元,本院依法扣划。扣取执行费50元,余款952.57元拨付申请人。
2、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3、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实施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告知申请人,并交待相关权利义务,申请人对本院执行工作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工作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沈 力
审判员 田水宝
审判员 许亮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