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8537号
原告:安徽省海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2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986612R。
法定代表人:冷峰,执行董事。
被告: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解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主任。
被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7345521M。
法定代表人:顾凌波,董事长。
被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统一社会���用代码12340100686860960Q。
法定代表人:阚卫海,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陆海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陆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陆海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陆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盛泽澄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马 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