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585号
原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7345521M。
法定代表人:顾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远,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奎,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新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百分百创意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382X8。
法定代表人:黄庆洪,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珧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