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112号
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慧,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闯,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阜阳市颖**向阳办事处规划振兴路东侧划东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1039W。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林,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7345521M。
法定代表人:顾凌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素敏,该公司招标九部项目经理。
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满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