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2590号
原告: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氾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8190350E。
法定代表人:王跃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员工。
被告:扬州市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泰山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56404179M。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陈伟,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告:张广琴,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德通电气有限公司、陈伟、***、张广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钟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