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2552号
原告: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民生医院。
负责人:丁作风。
原告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民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悦
书 记 员 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