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恢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19035-0,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淑,董事长。
被执行人:****耐火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29953-8,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耐火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宝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耐火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耐火器材有限公司账户进行定期查询,对有余额的账户进行扣划,其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暂不需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故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23执恢10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