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市合昌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23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8190350E,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淑。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合昌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1JAXD96,地址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自强,男,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合昌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23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33000元,执行费3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无锡市合昌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自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合昌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自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自强对尚欠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本息共计33000元,并定于2023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期间不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395元,至此,本案全部结清,双方再无瓜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人民法院(2023)苏1023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无锡市合昌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自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 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