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2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8190350E,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淑。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未缴纳)。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23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尔电气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