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泰州润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0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远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65939625,住所地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39幢621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润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MHA1PXL,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圩岸社区圩岸组40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远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润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远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泰州分行、帐号3128000010120100129903)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 南
人民陪审员  钱秀梅
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