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仑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长江明珠商厦A幢3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恒山路5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飞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