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盛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财保407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为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39000元,后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丰县农业农村局享有的应收工程款36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丰县农业农村局享有的应收工程款36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