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91执59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瑞祥恒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者:***,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大唐珲春发电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瑞祥恒源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字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瑞祥恒源物资经销处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未予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在第三人大唐珲春发电厂有到期债权222255.38元、在第三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到期债权1466563.14元、在第三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有到期债权80余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第三人大唐珲春发电厂送达了冻结债权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大唐珲春发电厂于2017年2月4日主动将到期债权存入我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第三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送达了冻结债权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7年2月4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在第三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到期债权1466563.14元予以强制执行,后本院扣划第三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1466563.14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第三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送达了冻结债权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7年3月6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在第三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到期债权中的65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后本院扣划了第三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银行存款650000元。上列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高新区瑞祥恒源物资经销处。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将新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