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赣7101行初135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2115576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084627。
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北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55351989XR。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0236855。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