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光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蒙二宽与内蒙古鑫光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22民初80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内蒙古鑫光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鑫光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宽于2019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全部履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诉争内容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小波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浩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