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2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顺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上诉人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