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4执保16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富汇街3号101铺首层、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万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塱沙路张槎工业二区九江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665238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广东万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侯祥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万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479.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万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479.7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