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

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潺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乐民街60号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华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潺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通达花园静心居一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潺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潺德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筑龙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湘0802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为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移送裁定。
被上诉人潺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潺德公司的起诉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潺德公司提交的案涉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永定区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筑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筑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云辉
审 判 员 詹恒清
审 判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飞雄
书 记 员 田锦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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