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

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2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乐民街60号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4442693N。
法定代表人:周华晓。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关于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735632.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967.68元,该款优先支付本案执行费10115.24元后退付6852.44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鄂A2××××号牌汽车一辆,由于暂无法查找上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8%股权,并向上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未有回复。经查,上述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明亮
审判员  叶银顺
审判员  江继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妙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