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4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乐民街60号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电安装欠款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承接的武警湖北省总支队武汉支队执勤6、执勤9中队营房区营房整治工程项目中,负责厨房水电安装、营房水电维修工作,当时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系被告公司现场负责人。工程的结算、工程款的收取均由***负责。原告完成约定的工作后,对于差欠的水电安装费用被拒付。2021年12月8日,***向被告写下欠条一份,拒不予支付。现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承包的武警湖北省总支队执勤6、执勤9中队营区营房整治工程,从事厨房水电安装及营房水电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按工时计算劳务费用,每日8小时、380元/天。原告依照被告要求水电安装及维修工作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用。2021年12月8日,被告公司现场负责人***与原告结算后,确认总劳务费为99990元(含夜班及油费补贴)。当日,***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0元,并就剩余款项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武汉武警工地现欠***水电安装人工费人民币80000元整(捌万元整),欠款单位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工程项目专用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剩余劳务费用,现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诉如前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照片、聊天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承包工程从事水电安装及维修工作,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支付劳务费用。现被告拖欠原告80000元劳务费用,双方虽未约定履行期限,但被告应经原告催要后在合理期限予以支付,其不作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用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身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