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

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4执1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乐民街60号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4442693N。 被执行人:***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大道31-A-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A9WB4N。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关于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与***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4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147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7096.33元,扣除执行费4848.18元后,将执行款192248.15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依法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路××栋××**××楼的房屋已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首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或居委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7、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704执14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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