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1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民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684442693N。
法定代表人:**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训,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长春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筑龙涂料有限公司、沈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唐红旭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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