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鑫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4民初3211号
原告内蒙古天地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鑫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陈述及立案时提供的《空调供货、安装合同》,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且合同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故本案应移送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巴彦淖尔市鑫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永利
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