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和方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1、包头市和方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24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清水河县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丰镇市人,下岗,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和方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岳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1诉被告包头市和方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岳某、被告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1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4元,减半收取6562元,由原告**、原告**1承担。

审判长 王瑞峰

人民陪审员 杨丽珍

人民陪审员 刁丽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