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24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清水河县人,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丰镇市人,下岗,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和方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岳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1诉被告包头市和方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岳某、被告古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1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4元,减半收取6562元,由原告**、原告**1承担。
审判长 王瑞峰
人民陪审员 杨丽珍
人民陪审员 刁丽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