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4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国盛澳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白陂乡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61082982Y。
法定代表人:高国财,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居委会凤翔工业区成业路**金粤宏泰大厦****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135F2C。
法定代表人:李伟中。
上诉人江西国盛澳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0)粤0784民初32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提起上诉过程中,国盛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鹤山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盛公司在本案提起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国盛澳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柯小梅
审 判 员 梅晓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司梦阳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