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4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康兰,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辰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罗淇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