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1182号
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林水村。
法定代表人:田和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建洵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火炬产业园**通用厂房3-03。
法定代表人:宋兴鹏,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陈普,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建洵正工程有限公司、***、陈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增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佟怡汲
书 记 员 刘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