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建洵正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建洵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民初1182号

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林水村。

法定代表人:田和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建洵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火炬产业园**通用厂房3-03。

法定代表人:宋兴鹏,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陈普,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建洵正工程有限公司、***、陈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增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佟怡汲

书 记 员 刘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