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927号

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K6L9Q。

法定代表人:陈泰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科苞,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陆昌好,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陆昌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昌好的银行存款250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昌好的银行存款250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4.03元,由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巫春娣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3927号

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K6L9Q。

法定代表人:陈泰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科苞,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申请人:陆昌好,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陆昌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昌好的银行存款250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昌好的银行存款250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4.03元,由申请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