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6242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永光工业区新氹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60227840W。
经营者:莫勇,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K6L9Q。
法定代表人:陈泰京。
被告:陆昌好,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X18309815H。
法定代表人:李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与被告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陆昌好、***、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千乐建材店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长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晖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