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

***与**好、***、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5654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441************4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K6L9Q。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务庄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X18309815H。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917。
被告:**好,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12。
原告***诉被告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魏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