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上木建材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6667号之一六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K6L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锦予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上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转湾夹板装饰材料市场以东***铺5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AT6G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上木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上木建材有限公司应返还款项223896***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上木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973.02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佛山市上木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委托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9××**的小型汽车,因暂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林文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联系人:***、***联系电话:0757-8563××××、8558****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法庭邮政编码:5282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告知书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将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告知如下: 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届满时,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逾期未办理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期限届满后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从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之日起计算,查控详细信息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十日内到庭申请阅卷。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案卷存档) 办理申请案件恢复执行须知 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属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原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和解通知书、案件执行依据。 4、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明材料: (1)以房产作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提交房产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2)以车辆作为可供执行财产的,除应提交车辆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外,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车辆的停放地点或经常停放地点; (3)以存款作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存款的开户金融机构; (4)以企业投资权益作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提交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权属证明材料; (5)其他能证明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材料。 5、申请人地址确认书。 6、立案审查法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立案手续请到本院立案庭3号窗(联系电话:0757-8625××××、8625××××、81852046、8625****)办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案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