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412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1107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K6L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丰收街7号米艇头M6栋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JX920X。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327号、(2022)粤06民终16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日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时间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4124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案件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