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02民初3065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兴星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706590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小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164659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23元,由原告嘉兴市星诺管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