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307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国(特别授权),东平县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栩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X88HJ8C,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林卫忠,总经理。
被告:济宁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68550C,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济阳路164号225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长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时(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栩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学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翠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艺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