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3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首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工业集中区9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71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陈**俊,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南京首席物资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欠原告南京首席物资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合计1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南京首席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下欠货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0元减半收取7910元,由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于2021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首席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查封其车牌号为皖M×××××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俊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查封其车牌号为皖M×××××的奥迪牌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俊名下位于滁州市(泰鑫现代城西区)××室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上设有大额抵押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拍卖所需必要的协助工作,故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07910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20)苏0111执3213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俊、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俊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材料、委托执行材料、谈话笔录、执行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查封其车牌号为皖M×××××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俊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查封其车牌号为皖M×××××的奥迪牌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俊名下位于滁州市(泰鑫现代城西区)××室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上设有大额抵押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拍卖所需必要的协助工作,故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俊、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俊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