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102348740798D。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87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