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禾星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市恩辉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禾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1904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恩辉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金鸡路3号2号龙骨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2552231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禾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永福社区老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6MT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海宁市恩辉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禾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恩辉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80元,合计1631元,由原告海宁市恩辉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