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7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679797。
法定代表人:程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17号5幢40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GACP7L。
法定代表人:王传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国之通管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仓库B区西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08192976。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国之通管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办事处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2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