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异29号
异议人: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92MA2PBP5Q60。
法定代表人:徐洪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GACP7L,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17号5幢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在本院执行**与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对本院要求其协助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不合法,且其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无法冻结工程款;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已申请再审,暂不应协助;被申请人除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还有郭大海,两个被申请人间没有确定偿付比例,无法确定是否由其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其公司与郭大海还存在债权关系;法院的协助执行金额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与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21年4月8日向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皖1102执200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债权166458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于2021年6月16日邮寄送达了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扣留、提取收入的范围仅限于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不包括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02执20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提取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的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陶 政
审判员 夏 晓 晖
审判员 王 国 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莹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21)皖1102执异29号
案由:民间借贷评议时间:
评议地点:执行庭
参加人:审判长陶政,审判员夏晓晖,审判员王国雷
书记员:张莹莹
评议记录如下:
王: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扣留、提取收入的范围仅限于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不包括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拟裁定如下:
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02执20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提取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的行为。
陶政、夏晓晖:同意。
合议庭一致意见: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02执20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提取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的行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