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滁州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异31号
异议人: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92MA2PBP5Q60。
法定代表人:徐洪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滁州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GL6P9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乐小区5幢20室。
法定代表人:施发柱。
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GACP7L,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17号5幢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传松。
被执行人:***,男1979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
在本院执行滁州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对本院对其公司强制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不合法,且其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无法冻结工程款;追加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缺乏法律依据;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已申请再审,暂不应协助;法院的协助执行金额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滁州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中先后向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皖1102执14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提取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通知书(内容为责令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权)、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到期债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及相应的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原被执行人内部债务负担比例问题均非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不予履行的法定事由。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收到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冻结等协助事宜。综上,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陶  政
审判员 夏 晓 晖
审判员 王 国 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莹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21)皖1102执异31号
案由:执行异议评议时间:2021年6月23日
评议地点:执行庭
参加人:审判长陶政,审判员夏晓晖,审判员王国雷
书记员:张莹莹
评议记录如下:
王:本院依法向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及相应的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原被执行人内部债务负担比例问题均非不予协助的法定事由。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收到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冻结等协助事宜。综上,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陶政、夏晓晖:同意。
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创历电器(滁州)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