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中国(大陆)籍1986年12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GACP7L,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17号5幢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传松。
被执行人:王传松,男1978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传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