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长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GL6P94。
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GACP7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