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创历电气(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358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17号5幢40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GACP7L。
法定代表人:王传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创历电气(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92MA2PBP5Q60。
法定代表人:徐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历电气(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创历电气(滁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创历电气(滁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40465.5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以及有关车辆、房产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