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GACP7L,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17号5幢40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传松。
被执行人:郭大海,男,1979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与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大海133615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