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鸿翔物资有限公司、河南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财保148号
申请人:辉县市鸿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99192823Q。
法定代表人:睢中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史庄镇新焦路6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生,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李保庆,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住辉县。
申请人辉县市鸿翔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保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1615.5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县市鸿翔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保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1615.5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不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728元,由申请人辉县市鸿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