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7763115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8783829C。
法定代表人:*小青,总经理。
上诉人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内容为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110KV输变电工程施工,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原审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权并无不当。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管辖的条款因此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