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域龙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6民初1922号
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域龙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
法定代表人:*小青。
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域龙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路坦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