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执保39号
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区板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在15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措施限额为150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杜 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