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3167号
原告: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8783829C。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铜冶镇南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149858011。
法定代表人:王智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河南省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