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5208号
申请执行人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1单元21层21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关于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满洲里联合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8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4日提起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蒙E×××××艾力绅汽车、蒙E×××××吉利汽车,该车号为空号,无法查封,蒙E×××××戴纳肯汽车、蒙E×××××江淮汽车,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5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缴纳记录。
六、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